2016年4月14日 星期四
有關農地、旱地、溜地、林地的不同:
有關農地、旱地、溜地、林地的不同:
一、農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規定,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一)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二、旱地:旱地係為地目的一種,實際應申請調閱土地使用分區,以判定土地的用途。
三、溜地:查臺灣省政府民政廳36年7月29日民地甲第150號代電規定,「溜」地目,為第三類交通水利用地,係指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四、林地:依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林地,範圍如下: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2、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該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3、依本法編入為保安林之土地。
4、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置為森林遊樂區之土地。
5、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由主管機關會商國家公園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
貳、有關溜地持有廢溜證明有何益處乙節,應視該溜地所屬之使用分區及使用管制而定,溜地經水利機關同意廢除後,即可依規定向相關單位申請變更使用,至於申請作業及可否變更為建地,請逕向桃園縣政府查詢為宜。
參、坪數大小與價格關係依不動產買賣當時市場供需狀況,雙方自由立約訂定之。
肆、依現行相關土地豋記法令規定;除「耕地」承受人有資格限制,及土地法第17條所列土地不得移轉予外國人外,其餘土地之買賣並無限制買受人,因此,土地如無前述情事,則任何人均得依規定辦理買賣移轉手續。
諮詢電話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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